备注栏必须写内容的,具体如下:
1、运输服务开具;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注;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
4、预付卡业务开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
6、土地扣除业务;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