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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属于开设赌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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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1]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中文名

设赌场罪

性质

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

作用

本罪和罪并罚

特点

以营利为目的

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认定标准

聚众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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