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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农村宅基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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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撤销农村宅基地审批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二、宅基地的纠纷解决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宅基地纠纷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否则,人民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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