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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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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调查取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债务纠纷诉讼举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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