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管理的通知
浙交函〔2007〕36号
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工程建设指挥部:
2006年是我厅实施“58”工程(全省新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质量一年明显改善、三年全面提高,做到确保五年、力争八年不大修)的开局之年,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设备使用、施工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2007年,我省计划建成通车高速公路共13项计0公里(其中确保329公里,力争311公里),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抓好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建设质量,各单位要在严格执行《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沥青路面质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沥青路面石料管理
(一)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所用石料必须到省厅网上发布的2007年度验收合格的石料生产矿点进行采购。各项目业主和指挥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择优选择石料生产矿点,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供应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货款支付及监理、施工单位对厂家的质量管理程序等,以便明确各方责任,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同时,各建设项目应及时将供货单位、使用路段及数量等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省高速网络办)备案。
(二)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点生产的石料。各单位应加强进货渠道监管,杜绝不合格矿点石料进入。一要建立路面面层石料进场报验制度,以每3000T石料为一个批次,由监理、施工单位派员驻石料场对石料的性能指标进行抽检,并填报“原材料进场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标明产品批次后发货;二要落实专人每周抽查一次,并做好台帐,建立沥青路面面层石料管理制度和抽查记录档案,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抽查及档案资料整理工作。未按要求做好石料监管工作的单位,将在全省范围内排名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三)省高速网络办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报备的石料生产厂家、使用路段以及业主的使用评价意见等建立档案,以掌握料场供料和施工料质量的全面情况。
(四)厅质监局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抽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省高速网络办对每年质量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在网上公布。
二、关于基层和底基层施工质量的有关要求
为提高基层、底基层施工质量,有关技术要求重申如下:
(一)碎石规格要求
基层、底基层碎石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1.5mm,轧石场轧制的材料应按不同粒径分类堆放,以利施工时掺配方便,采用的套筛应与规定要求一致。
基层、底基层集料按粒径9.5-31.5mm、粒径4.75-9.5mm、粒径2.36-4.75mm和粒径2.36mm以下四种规格筛分备料。备料量应根据料原供应能力和市场供求情况充分备料,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确保施工进度的需要。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底基层所用碎石其压碎值应不大于28%,针片状颗粒含量应不大于15%,含泥量宜不大于3%。
(二)集料的级配要求
根据新的设计规范,要求集料的级配符合下表的规定。
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集料级配表
级配 通过下列筛孔(mm)的质量百分率(%)
31.5 19 9.5 4.75 2.36 0.6 0.075
基层 100 68~86 38~58 22~32 16~28 8~15 0~3
底基层 100 75~90 50~70 29~42 12~30 6~18 0~5
混合料试件宜采用振动法成型。
三、关于桥头台背回填施工质量措施及软基沉降控制
(一)台背回填范围应以便于合适的机械设备分层压实为宜,回填材料质量、施工压实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二)软基路段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沉降速率,沉降速率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不得卸载进行开挖。
(三)对于非软基、高填方路段,如回填质量较难控制时,可考虑采用固化处理等措施。
(四)要加强软基沉降的控制。项目业主、工程建设指挥部,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抓好软基路段的沉降观测工作,软基的沉降必须由第三方进行监测,软基沉降值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准进行路面施工。
四、关于伸缩缝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一)加强对梁板伸缩缝预埋钢筋的保护,伸缩缝预留槽在路面施工之前应采用低标号砼浇筑至水泥桥面同样高程,以免钢筋被锈蚀和压弯、压断现象发生。
(二)伸缩缝安装前,应先检查伸缩缝预埋筋的数量、位置、钢筋规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伸缩缝安装施工时,必须保证钢筋数量满足要求、焊接牢固、整条缝缝面平整,混凝土浇注前清碴彻底等。
(四)设立伸缩缝施工专职质检员,质检员须经过质监部门培训和考核。专职质检员须对伸缩缝材质、施工的每一道工序进行严格把关。
(五)对伸缩量在80mm以下的,宜使用异形钢伸缩缝。
五、关于路面沥青质量管理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强沥青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严格控制沥青的品牌和各项指标要求,严格控制沥青来源,并抓紧提前做好备料工作,确保路面工程的顺利施工。
(二)项目业主、工程建设指挥部、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场沥青必须按规定进行自检、抽检,并做好每个批样的沥青留样工作。
(三)省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检,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在全省通报并禁止该品牌的沥青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中使用。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公路 管理 函
抄送:各市网络办。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7年2月8日印发